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在第一阶段的治理工作中,各部门联合行动,完成了“双排车”变“单排车”的治理目标,整车物流市场环境明显改善。此次通知的下发表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正式迈入了第二阶段。工作重点为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变“标准车”的工作目标。
通知中明确了第二阶段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要求各物流企业要落实退出计划,各管理部门协调行动,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数的20%,9月30日前完成40%,12月31日前完成6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重塑整车物流市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使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此外,通知中还强调物流企业要于5月2日前在“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填报,逾期不填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分配退出计划。
以下为《通知》原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办公厅2016年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等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治理,各乘用车制造企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支持配合,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双排车”变“单排车”的治理目标,整车物流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运输安全、效率显著提高。
根据《工作方案》治理进度安排,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分期退出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完成“单排车”变“标准车”的工作目标。为确保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期退出,现就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数的20%,9月30日前完成40%,12月31日前完成6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到100%,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等先进车型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运输效率明显提高,运价合理回归,重塑整车物流市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重点任务
(一)督促落实退出计划,确保不合规车辆按时退出。
各地整车物流企业要进一步细化退出计划,在现有20%、60%退出计划的基础上,细化制定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40%、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8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计划,并于5月2日前在“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中填报,逾期不填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分配退出计划。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并及时将退出计划通报经营业户,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过程中发现信息不准确的,于5月31日前反馈至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需退出车辆的详细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环节预警提示,不得直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律先转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核查。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车辆退出时间备注,对于达到淘汰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罚。
(二)做好车辆更新购置,确保运力均衡稳定。
各整车物流企业要按照车辆运输车退出计划,根据运输合同,及早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优化运输组织模式,保障运力均衡稳定,确保乘用车及时运销。乘用车制造企业要按照整车物流企业制定的车辆更新计划,及时调整运输价格和运输合同,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形成规模产能,保障市场需求,并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开发具有低底盘、空气悬架、自动升降等先进装置的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要按照《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21号)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车辆运输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及时上报,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强化源头管控,防止不合规车辆出场(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要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车辆。
(四)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禁不合规车辆上路行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的作用,针对车辆运输车行驶主要通道,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查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与申报信息不符的、超出退出期限的和不符合载运标准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于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2017年5月1日起,重点查处不在申报系统中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以2017年7月、10月及2018年1月、4月、7月等五个时段为重点,严查超过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对装载14位及以上的车辆运输车,要重点进行检查。对于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高度暂参照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执行。
对于在整改期内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整车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挂车出车前的安全检查,确保挂车转向、制动、轮胎、灯具等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假牌套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发现企业所属车辆运输车存在假牌套牌违法行为的,将调整该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退出计划,缩短过渡期限。
(五)实施联合惩戒,增加违规失信成本。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不遵守过渡运行政策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执法管控信息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乘用车制造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及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查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状态。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申报系统、微信公众号和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治理APP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运行通畅。
(二)联合开展重点督查。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行动,共同推进治理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利用微信公众号,及时举报违规装载、超出淘汰退出期限、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车辆运输车和不规范执法等违法违规现象,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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