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维护货物运输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296号)(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源头治理、路面治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1条,将于12月1日实施。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治超机构成员、源头单位责任,同时将治超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记录作为执法证据,对维护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作用。湖南省治超工作从此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近年来,湖南省坚持“依法治超、科技治超、联合治超、长效治超”的治理理念,持续发力,不断创新,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保持全国“第一方阵”。但在治超过程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非法改装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超限超载检测集体冲关、堵塞车辆通行通道;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逃避技术监控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从2015年开始,湖南省就将治超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今年4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规定》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
《办法》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驾驶人的职责,明确了超限超载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从业规范,界定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规范超限超载运营市场行为。同时,突出了治超主体职责,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统一车货总量限值认定标准。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二是明确源头企业需配备称重和监控设备。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简称货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行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车辆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上牌和年检。对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
四是明确了治超非现场执法。治超非现场执法主要是指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进行非现场执法。《办法》分别从设置程序、执法流程、禁止性行为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非现场执法设备启用前三十日内,需在当地主要报纸、网站公告位置公示,并在公路醒目处设置告示标志;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处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电话、微信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告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处理;对于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采取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是明确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
六是严格实施“一超四究”。根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并有权拒绝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据悉,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民有权举报,严重违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外,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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