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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提议​“超限入刑” 到底行不行?

2020-06-03 08:29:38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白亚琴提出建议,为了保护公路设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减少人员伤亡,彻底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建议国家将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列入法律,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统一,公路严厉打击治理擅自乱改车辆车型的行为。

两会代表提议​“超限入刑”  到底行不行?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超载入刑”的呼声逐年提高,几乎每年都会引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

那些年,两会的“超限入刑”提案

  2014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5年: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建议,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分处理。建议通过立法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增加“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内容。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为严重超限运输入刑提供了契机。

  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彭琳、沈强等多名代表建议追究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根治超限顽疾建议超限入刑——访全国人大代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张琼

  2019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白亚琴提出建议,为了保护公路设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减少人员伤亡,彻底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建议国家将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列入法律,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统一,公路严厉打击治理擅自乱改车辆车型的行为。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将货车超载入刑,作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可根据不同程度及后果,对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超载运输行为的司机和直接获益人,均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

“超限入刑”的问题由来已久

  早在2007年9月4日《法制日报》就发表了《交通法专家呼吁:拯救公路生命急需法律手段》报道,文中就提出:专家指出治超治限在立法执法守法三方面都存在问题,刑法几个罪名无法启动,涉及损害公路的司法解释缺失。在国家内部刊物上也发表《有专家认为治超治限面临法律缺失》,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都作了重要批示,有关部门进行数次专题研究,其中一部分确实已经完成了立法,但“超限入刑”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1年12月20日,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五省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与会代表达成共识,将建议交通运输部启动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罪”的研究,提请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推动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借鉴“酒驾入罪”模式,对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建议将“超限入刑”问题再次提出,并引起许多共鸣。

  2016年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了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在回答委员询问如何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等问题时,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从而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超限超载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水平。

为什么要提“超限入刑”?

  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超限运输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车辆的危险系数,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研究表明,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多与货车超限运输有关,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交通的“第一杀手”。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但因货车超限运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却高达28%,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运输有关。

  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

  据测算,车辆超限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运输每获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建设养护多付出100元的代价。按照国际公认的计算方法,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100%时,货车行驶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256次产生的损坏;行驶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轴载65536次产生的损坏。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由于超限运输影响,部分路段使用寿命缩短为5至8年,少数甚至缩短为3至4年,不得不提前大修。

  严重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

  公路货运行业门槛较低,市场从业者众多,运力大于运输需求,市场竞争极其“惨烈”。部分承运人为争抢货源竞相压价,通过恶意超限来保证运输利润,将其在运输经营中的损失转嫁到公路这一公共设施上。这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干扰了运输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低迷的运输价格引向持续偏离均衡价格的深渊。

  “超限入刑”为何还未成功?

  认识之难

  至今社会上一部分人仍然对“超限入刑”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超限入刑”不利于民生。实际情况是:超限车辆没有压塌桥梁隧道时不同意定罪,超限车辆压塌桥梁隧道时都同意定罪。

  罪名之难

  “超限入刑”是要新增加一个罪名,还是在现有罪名中进行法律适用,即是修改刑法条文,还是针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如果是前者,是什么罪名?是否能够涵盖所有超限犯罪。如果是后者,是解释哪一个犯罪?

  定罪技术标准之难

  “超限入刑”中,超“限”多少定罪,是以路、桥、隧道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还是以车辆技术标准作为定罪标准?

“超限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超限入刑”,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张柱庭曾作过以下分析:

  超限超载运输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车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本身就不合格,有的则是后期非法改装,还有的是货主要求超限超载,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如果只认定驾驶员构成犯罪,而不认定源头犯罪的罪名,就会有人认为不公平。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刑法》条文,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根据现行《刑法》,如果是制造、销售不合格车辆造成的超限超载运输,可认定生产销售商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如果是改装车辆造成的超限超载运输,可认定改装人犯有“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上因超限超载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简而言之,应当争取用现有罪名解决一部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该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违法货运超限超载行驶道路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出台。

    对于那些《刑法》中现有罪名无法解决的问题,则应当争取修改《刑法》。如驾驶员驾驶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发生事故,但构成严重货运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建议争取将其列入“危险驾驶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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