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维护货物运输秩序,10月1日起,《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有5章34条,在货物运输车辆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湖南省治超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对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科技治超,如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等重点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今后,湖南省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依法治超,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超。
为解决异地处理问题,《条例》规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在没有立即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的,可到本省范围内已联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接受处理,从而极大地方便了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条例》彰显了治超执法的“力度”和“温度”。针对因超限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吊销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充分表明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零容忍”,体现了治超执法的“力度”。同时,《条例》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为主要目的,进一步降低了超限处罚标准,提出“超限10%以内”可以不予罚款等,从制度上杜绝了超限超载治理“以罚代管”行为的发生,体现了治超执法的“温度”。
《条例》还明确了异地处理的合法地位。过去,超限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货运车辆所有人自接到告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处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理违法超限行为。为解决异地处理问题,《条例》规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在没有立即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的,可到本省范围内已联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接受处理,从而极大地方便了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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