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修改,其中将“路政执法人员”统一修改为将“路政执法人员”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为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修改重点内容中也做出三个方面的修改:
1、将第二章至第五章中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中的“路政执法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3、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实施路政执法检查”
总结下来就是,我们以后不叫路政了,改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中,对于交通运输行政人员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1、明确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配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还需要配合交警查超,以及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监管检查道路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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