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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规”正式执行 不得扣货不得收取停车费

2018-05-08 09:02:51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订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执行。与旧规对比,“新规”在哪些内容上跟咱们卡车司机息息相关呢?

“交通新规”正式执行 不得扣货不得收取停车费

一、交警部门不再当场收罚款,车主不再缴纳停车费

  车辆如果因故被扣留,交警会责令车主驾车到固定位置停车接受调查。而扣押期间的停车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现在《新规》里给出明确说法:只要是在规定时间内,停车费无需车主缴纳。

  不过需要注意逾期不领的除外,《新规》第58条明确指出:

  ①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④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新规”正式执行 不得扣货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但严禁扣货

  以往的交警路政处理事故车辆,尤其是治超方面,普遍存在现场收取罚金、货车交罚后即可放心上路的现象,现在《新规》第39条规定:

  ①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③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新规第39条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交通新规”正式执行 不得扣货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资格等级管理

  “旧规”仅笼统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新规”则将交通事故根据损失伤亡情况区分为三类事故:

  ①财产损失事故。

  ②伤人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③死亡事故(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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