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部2018年重点目标任务安排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为主线,以解决公众反映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加快推动公路服务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设交通强国新征程作出新的贡献。
二、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
(一)全面深化“厕所革命”。按照高峰时段客流要求,加强公共卫生间建设改造,切实解决设施不完善、厕位不足、男女厕位配比不合理等问题,消除排队如厕现象。时段性客流特征明显、负荷大的公共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5,或者设置应急卫生间、通用卫生间(无性别限制的独立单间)。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保洁人员数量,加强日常特别是夜间保洁,保持24小时清洁卫生。北方地区应完善冬季温水洗手设施。加强第三卫生间、残疾人卫生间建设改造,完善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保障安全便捷使用。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免费提供厕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落实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8〕8号),加强残疾人通道等无障碍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全覆盖。建立无障碍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排查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安全情况,消除安全和通行隐患。设置老年人、残疾人等服务标志,提供服务车、轮椅等便民辅助设备,保障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安全便捷出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和维护。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完善标准化母婴室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对母婴设施的提示和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设置儿童娱乐休息区,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顾客,提供专门便利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公共场区管理。根据车流、客流分布情况,进一步优化公共场区布局,合理设计交通流向,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引导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牲畜运输车分区按序停放。加强安保人员配置,强化秩序管理。适当增加人行横道线,引导顾客安全通行。完善垃圾箱配置,实现布局均匀合理、分类回收、及时清理。加大卫生巡查清扫力度,始终保持干净卫生。加强照明设施配置,确保夜间照明全覆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五)打造“明厨亮灶”放心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区打造透明厨房和视频厨房。在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区之间,采取透明玻璃橱窗或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后厨“阳光操作”,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通过电子屏或公示栏及时公示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安全宣传知识等信息,主动接受顾客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六)开展“服务区+”行动。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探索服务区与旅游、物流、文化、新能源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进“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地方特色”“服务区+扶贫”等建设。因地制宜设置物流园区、地方特色产品专柜、汽车维修连锁经营店、连锁客房、文化产品展销区等设施,推进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促进消费升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推进智慧服务区建设。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服务区的应用。将公共场区纳入高速公路网视频监控范围。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开展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实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在线化、常态化、智能化,推进顾客和第三方实时化评价工作,提升监管效率。推进服务区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服务公众出行选择。服务区暂停运营、无法提供加油、充电等服务的,要通过信息平台提前公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八)加强绿色服务区建设。研究建立绿色服务区标准体系(部公路局、中国公路学会牵头负责)。加强绿色服务区和房车营地规划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各类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技术,推进截污纳管改造和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加气、充电、房车营地等设施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九)开展“司机之家”试点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区,加强与运输企业协作,建设“司机之家”,设置专门的空间,为道路长途客运、货运驾驶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停车、洗漱、住宿、车辆维修保养、无线上网等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长途客运接驳点和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需要,促进长途客运接驳和大件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加强服务区开通运营管理。对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启用的服务区,要按照经济实用、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统筹调配资源,合理配置服务设施,确保2018年内提供停车、加油、如厕、免费开水供应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新开通的路段,要确保服务区与主体工程同步开通、同步运营。西部省份确因特殊困难难以如期开通运营的服务区,要合理控制服务区间距,完善上游路段标志标牌,通过多种方式提醒驾驶人做好相关准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修订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总结2014年以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工作经验,修订完善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和计分标准。探索建立省级服务质量整体评定办法,促进各地服务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部公路局牵头,中国公路学会配合)
三、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改造
(十二)加快普通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按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暂行技术要求》和年度建设任务,加快落实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和改造,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匹配,经济实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公路管理和服务设施、公路边角用地和社会资源进行建设改造,合理控制单个服务区的规模,避免贪大求洋,确保后期运营和养护管理得到有效保障,为公众持续提供优质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运营服务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连锁、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基础上,适度拓展服务功能,增强造血功能,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优化调整项目库。结合本地区需求变化等有关情况,进一步做好已入库规划项目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项目,要逐一核实,按照部相关要求,及时调整项目库,提前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十三五”期建设任务目标按期顺利完成。具体调整情况及时报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五)探索共建共享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衔接,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齐全的优势,试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共建共享,形成资源集约、开放共享的服务设施网络,提高普通公路服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综合管理服务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区、停车场、加油站、食品卫生、饮用水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加强反恐防范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管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规范经营考核管理。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路服务区商业价值评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指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项目招商,杜绝因经营指标过快增长,导致商品价格过高、公益服务投入下降等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队伍和文化建设。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和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能比武。加强专家智库建设,吸引专业人才投身服务区建设。加强服务区行业文化建设。结合本地特点,打造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的主题服务区和特色服务区,满足公众多样化、高品质服务需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服务区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强化日常检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服务区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省际互查以及明察暗访活动,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检查和暗访结果作为下次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部公路局牵头,中国公路学会、部规划研究院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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