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交通运输部的成立引发了业界对交警该属公安管还是交通管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认为,交通运输部有公安局的设置,为什么交警不能划归交通运输部?如果划归交通运输部领导,交警可以承担高速路政执法的职能,既节约执法资源又节省纳税人的钱。中国公安大学教授也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重新划归交通部门管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交通运输部低调挂牌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一座很有敦实感的大楼,在2008年3月23日晚完成了一个历史性的动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挂上了“交通运输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挂牌缘何如此低调?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这样解释:“低调挂牌源于‘三定方案’还没有出台和许多立法、执法模糊点需要澄清。”
“管理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行政权高度集中,必然存在与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不协调的问题。”一直在担任着原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张柱庭教授说,大交通制给大交通法治带来了新鲜活水,人们期待,多年来存在于几种运输方式中制度不统一、职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大部制背景下的交通运输部与交通警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的《我国大部制背景下交通警察权限归属之重构》一文中提到,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原民航总局及国家邮政局,铁道部不在此次改革的范围之内。当前的交通警察分处于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之下,各自的权限也不尽相同,同时还存在职能上的重叠和交叉。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主要负责公路的道路交通和安全管理。而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和铁道部公安局则主要负责各自部委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检查工作、警卫任务等事宜,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民航、铁路公安工作,并承担其辖区内的各类案件的侦破和防控工作。这就出现了交通部门不主管交通,而由其外部的另一行政机关一公安机关来主管交通的局面,交通部门内设的公安局仅承担着与公安机关的部分警种职能相似的工作。
作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分工已经不能适应大部制改革的需要,并影响到了交通运输部实行大交通的整合,不仅在行政机构职能的设置上浪费了行政资源,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交通要求交通警察在现有格局下,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的业务职能重新调整现有交通警察权限,使他们的权限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展开实际工作和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
交通管理体制存弊端
事实上,社会对交通管理体制弊端早有质疑,交通管理体制涉及到交警、运政、路政,职能重叠,重复管理,有识之士建议交警应和运管、路政合并,受交通部管理。
一、交通警察的职责:依法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纠正违章,处罚违章。这个职责和交通部门的职责就存在一致性,有冲突,道路是交通部门的,但管理交通却归交通警察,政出多门。
二、在公路规划、改建或建设时,必须经公安交通批准,方能进行施工。这是个既浪费时间又政出多门的问题。
三、例如遇到大雪等灾害时,涉及到交通疏导、交通关闭时必须是交通警察才能行使的职责。公路部门无能为力,尤其是在启动紧急预案时,交通警察和公路更是两码子事。你交通部长或交通厅长能有权调动交通警察吗?
四、涉及到交通协调时,交通一家说了不算,必须和公安交通警察协调一致,而且各地区协调又不一致。于“关注民生”“三个服务”相违背。
五、交通标志的设置既有公路部门安装的也有交通警察安装的,一个子——乱,曾经看到在一段二级路上交通警察按了个限速40公里的标志,让人难以理解。
六、关键一点就是交通疏导不能协调一致。比如前几年让社会关注的山西太旧路大堵车、108国道山西忻州境内神堂堡至代县大堵车,路政部门费尽了力量也未能疏通,没有交通警察根本不行,但是政府问责时就会问到这两家部门,婆说婆有礼,责、权、利不清,这些都是涉及到群众出行、涉及到通畅便捷的大事。
邢捷:大部制改革,其目的是精简行政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交通运输部作为此次改革率先组建的一个大部,其下属的交通警察管理部门是它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公安系统的交通警察作为交通管理的主体之一主要担负着有关道路交通的绝大多数的管理工作。在新的体制下,要使各个职能部门高效运转,就必须对它们下属的机构、权限等进行重构。
交警回归交通属“物归原主”
我国的交通警察,是很晚(1986年)才从交通监理调整为人民警察的。源于《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事后,公安部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提出鉴于交通管理权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三个部门管理的弊端,决定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
《我国大部制背景下交通警察权限归属之重构》中提到,尽管二十几载的公安交通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现实中,并没有解决交通管理中多头执法的根本问题,三个部门对交通重复交叉管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当前,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负责驾驶员和车辆审验等繁杂的工作,因为这一业务任务繁重,占用了公安交警的大量编制,由于超编而大量使用协警和交通协管员,导致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格,不利于我国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和改善交通管理效率。
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警察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用过多编制的警力承担交通管理中过于繁杂的交通专业性事务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部分省市曾经实行“交巡合一”的失败表明,警种间过于细致的划分会造成警力的浪费,完全不利于警方发挥其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职能,警察的职权划分应该充分考虑其工作性质和基本职能定位。而且,就公安部与其他部委对警察领导管辖划分的已有经验来看,将适当的专业化警察管理权限外放,有利于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也有利于各自发挥专门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交通中的部分专业性管理工作重新划回到交通部门管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重构还需循序渐进
构建前后的交警权限变化
邢捷提出,囿于我国的现状,对交通警察的改革只能是逐步展开,不能搞一刀切。但是,随着体制的理顺,其改革的速度会不断加快。他对交通警察的重构展开大胆的设想,其最终目标就是把那些有关交通业务的警察职权彻底移交出去,交通部门的警察只承担其部门内部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数据维护业务,与公安部门的警察部门展开业务联系。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仅仅承担路面交通指挥、交通管制和对交通违法犯罪的打击。现有交警的巡逻任务最终应该交由治安巡警执行,交通交警在执法中遇有需要公安交警依法处理的业务及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交警处理。科学合理的权限重构可以避免部门问交警职权交叉的现状,由此形成分工明确、职能清晰、高效科学的大交通格局下的交通警察依法行政新秩序。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本网注明转载文章中的信息仅供用户参考。凡注明来源“运输人网”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均不得转载、摘编或使用。联系邮件:master@yunshure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