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简称《方案》),围绕明确责任主体、理顺责任分工两方面主要措施,提出加强指导监管、规范实施程序等四项工作要求,构建完善“规划引领、分类分级、责权清晰、主体多元、渠道多样”的高速公路投融资格局,最大限度释放高速公路发展动能。
《方案》分类明确湖南省新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国家高速公路原则上以省级为责任主体,由省级组织实施,确有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市州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原则上以市州为责任主体,由市州实施;跨市州项目由里程较长市州牵头实施,也可由相关市州协商报省政府同意确定牵头单位;由于重大发展战略需要、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确需统筹打捆招商等特殊情形,经省政府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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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一步理顺省交通运输厅、市州政府在规划计划、前期工作、特许经营者选择、审批许可、资金和预算绩效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边界,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8家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履行相关审批审查和监管职责。
根据《方案》,湖南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将加强与省级部门衔接沟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配套优惠政策;加强指导监管,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筹融资、用地、用林等方面的行业指导和审批监管;鼓励市县将高速公路与沿线土地、旅游、新能源、矿产资源等进行综合开发,充分挖掘交通外溢效应反哺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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