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两部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的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 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 4 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此次试点申报城市方面,《通知》要求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条件。试点城市所辖区域内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道路里程不少于 1000 公里或通行区域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公里,试点道路应避免选择人流密集、交通繁华路段。同时,试点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关于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知》中指出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以及具备对其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状态监测的能力,并建立报告机制。
《通知》中要求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通过产品过程保障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
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认定,《通知》特别指出,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在此基础上,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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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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