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颁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法规调整中,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都和运输人有关:
一、道路运输企业方面:
修改前: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二、道路经营者方面:
1、因故障掉线等情形
修改前: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修改后: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伪造、篡改等情形:
修改前: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修改后: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不管是对于货车司机,还是运输企业而言,北斗违规后,相应的罚款额度都降低了。另外,对于北斗首次掉线的情况,也是通过教育加以改正,不对驾驶员进行罚款。这对运输人来说,也算是一个好消息了。
近几年,关于北斗的争议一直不断,这也一直是货车司机的难言之隐。除了北斗违规后罚款额度较高之外,北斗故障率较高也让司机们头疼。
在2020年12月交通部的一次抽查中,结果显示北斗的合格率仅为七成,因此很多北斗产品质量堪忧,可能车辆颠簸一下就出故障了,但造成的后果,大多都是由司机来承担。
因此降低罚款额度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市场,保证北斗产品的合格率,进而降低司机被误罚的次数。
这样一来,货车司机的整体负担也会进一步地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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