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以下简称8765号建议)进行的官方的答复(以下简称税总答复)。8765号建议共有6条,都是围绕着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提出的。网络货运属于平台经济中的一种,税总的答复引起了道路运输行业,尤其是网络货运行业的热议。
网络上也出现了很多的政策解读,有些解读与答复本意产生了比较大的偏差,可能会误导行业从业者。因此本文将依据该官方答复以及以往政策,结合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
与道路运输行业相关的主要税总答复
在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我们重点关注两条答复,分别为: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以下简称答复一)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以下简称答复二)
答复一的行业场景:网络货运企业作为平台企业,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其身份为自然人。
那该司机能否代开发票给平台企业,并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税总此次的答复其实很明确: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简单说就是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履行按期申报纳税的义务是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的必要条件。
答复二的行业场景:网络货运企业作为平台企业,支付给司机的运费直接使用内部凭证来列支。税总认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
答复二在一些媒体解读中直接将标题认为是税总的答复,其含义就变为:税总允许内容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这显然与该答复的正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不符。
目前道路货运行业的乱象与该答复的关系
目前道路货运行业的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网络货运企业在部分省份大量采用了“打白条”的方式来做账,并且同时获得了当地政府的增值税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年开票量轻松突破100亿,这也是大家说到网络货运企业,第一个反应就是卖票的原因。
其实整个操作模式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增值税返还+企业所得税核定。企业所得税核定是基础,落实到实务操作就是企业“打白条”,如果无法“打白条”,那么上述模式也将不复存在。
关于“白条入账”以及此建议的支持性文件为税总发〔2018〕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其实我们在当时已经分析过此文件对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感兴趣的话可移步至下方链接,该篇文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除了“打白条”外,部分省市给与一些当地的物流企业或者网络货运企业特殊政策来解决自然人司机运费支付入账的问题,具体的办法就是答复一中的“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简单说就是这些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司机代开普票,并享受月度10万以下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这种操作模式下等于地方肆意扩大了中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没有使国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反而助长了不发商人通过虚开增票获利的路径和能力,也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
一些行业内的从业者会认为,上述这些办法属于主管机关没有给与明确政策,企业“自救”的方案,同时法律上也没有明令竞争,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之2019年的一系列政策已经给出了完备的道路行业的税务解决方案,主要政策为以下文件:税总发〔2017〕30号《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55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总发〔2019〕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函〔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我们将整个系列文件政策称为“混合抵扣方案”,这个方案彻底解决了道路运输服务外包经营模式下的税务合规问题,同时也对如何更便利的获取源头单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更多便利的路径。
所以,这些所谓的企业“自救”方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甚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别有用心的,放任这些情况继续发生,就等同于默认在交通运输行业大量存在的买票卖票行为的合法化,这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良性发展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在大量产生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的同时,压制了真正从事行业运营实体和个人的合理收入,最终的结果将造成整个行业的凋敝。
由于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行业的变化将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根本底线
在本次的税总答复中举了一个例子,给出了一个概念叫做业务的同一性质,并明确认为同一性质的业务在税务征管上应该一视同仁: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是将业务完成的方式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进行了调整或优化,但是并未改变该业务的实际性质,如果将其作为不同性质的业务而给与不同的政策,会造成同类型业务纳税不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对于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于“白条入账”的虚开企业以及滥用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与一些地方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相信国家税务总局在之后的执法过程中会对上述行为做出规整,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引用此次税总答复中的一段作为结尾: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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