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发布《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适用口头警告。
其中,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二)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后,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七)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八)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
《办法》规定,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办法》指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一)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外的道路上或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消防通道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行的;
(三)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20%以下的;
(六)对驾驶载货汽车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七)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八)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九)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如此人性化的执法让卡友们看完之后大加赞扬“就赞你”,相比名义上是“严格执法”实则是图省事的“懒政惰政”,这样人性执法的态度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建议全国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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