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物流行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各省市也分别出台了地方性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打造国家A级物流企业,并提供最高500万元的补贴,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吧。
河北省
2018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8〕36号):促进物流企业上档达标,到2020年底,国家A级以上物流企业超100家,其中5A级企业15家以上。对新晋升为A级物流企业,从省级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适当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现代物流协会负责,持续推进)
石家庄市
2017年3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7〕11号):新增国家认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企业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山西省
2016年6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32号):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沈阳市
2014年8月,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流〔2014〕589号):对被评定为国家2A、3A、4A和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大连市
2016年12月,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6〕35号):鼓励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对被评定为国家3A-5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各层奖励只补差,不累加)。
2017年7月,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大连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大港口发〔2017〕159号):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评定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列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且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20、30万元奖励(各层级奖励只补差,不累加)。
吉林省
2016年2月,吉林省委和吉林省政府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对首次被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黑龙江省
2017年4月,省商务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贸物流业(2016年-202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黑商发〔2017〕129号):鼓励商贸物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
张家港市
2017年8月,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规〔2017〕2号):对新入选全国物流5A级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选省重点物流基地、省重点物流企业、全国物流4A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选全国物流3A级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层级不重复补助,等级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补助)。
苏州市吴江区
2018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和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吴经信委〔2018〕42号):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A级物流企业评定结果,获评3A级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再一次性奖励十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杭州市
2016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余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6〕31号):对被认定为浙江省星级市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绿色农贸市场和5A、4A、3A物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宁波市
2018年7月,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加快港航物流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甬发改服务〔2018〕240号):企业在申报年度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平湖市
2018年9月,《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8〕120号)提到: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芜湖市
2017年5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台《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23号):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福建省
2015年6月,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商务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350号):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国家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由省经信委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由省经信委给予50万元奖励。”2、“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省经信委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对首次获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省经信委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4、“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对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16年8月,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 号):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国家级3A(以上)冷链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执行期限至2020年)
厦门市
2017年5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集府〔2017〕9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家5A级物流企业到集美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含与集美区现有企业合资且股比50%以上),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016年12月13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16〕223号):首次升级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福州市
2016年12月,福州市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6〕253号):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执行期限5年)
2017年3月,福州市晋安区在出台的《晋安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榕晋政办〔2017〕75号):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执行期限为三年)
泉州市
2017年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号)出台:鼓励企业参加创建国家等级物流企业评估,对总部在泉州且由总部统一纳税,首次获评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并经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奖励20万元。
三明市
2016年12月,三明市沙县出台的《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创评国家A级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已获“AAA”级的企业获得升级的,按所获升级级差的奖励差额予以奖励。(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永安市
2019年3月,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永政文〔2019〕20号):对总部迁设永安并在永安纳税,承诺5年内不外迁,且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南平市
2016年12月,南平市印发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办(2016)172号):鼓励物流企业参加物流业评级,对首次获评国家2A的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执行期限为5年)
龙岩市
2019年2月,龙岩市人民政府继续出台《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21号):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专项资金从市物流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有效期至2020年。)
2018年8月,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关于培育永定区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交办〔2018〕124号):获评国家“AA”、“AAA”、“AAAA”、“AAAAA”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执行期限为2018-2019年)
漳州市
2016年8月, 漳州市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服务货运企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漳政办〔2016〕201号):对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称号,且营业发票均在本辖区开具的物流企业,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江西省
2017年12月,转发省内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每引进1家全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5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用地面积300亩以上(仓储面积4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每引进1家省外4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4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用地面积150亩以上(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400万元奖励。
南昌市
2015年4月,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14号):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南昌市对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4A级或5A级物流企业,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40万元或5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4A级升5A级且已享受过4A级奖励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赣州市
2016年7月,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赣州市本级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建字〔2016〕38号):对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为国家1A(星)、2A(星)、3A(星)、4A(星)、5A(星)级的市本级物流企业,在评选当年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4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提升至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奖励档次差额。
九江市
2018年9月,九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8〕9号):对成功申报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或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仓储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抚州市
2016年3月,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物流业升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抚府发〔2016〕8号):在抚州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新晋为国家2A、3A、4A、5A级物流企业,当年在抚州市纳税额分别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3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济南市
2016年7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6〕32号):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青岛市市南区
2018年12月,青岛市市南区出台了《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南发〔2018〕34号):对首次通过全国3A、4A、5A级认定的航运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现有A级物流企业升级至3A级及以上的,补差计奖。
即墨市
2016年8月,即墨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63号):对我市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扶持。由2A升3A、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计奖。(有效期至2021年8月)
胶州市
2018年,胶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胶政发〔2018〕66号):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被评为国家3A、4A、5A级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由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计奖。
郑州市
2017年12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现代物流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44号):培育物流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成功申报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有效期至2020年)
焦作市
2018年4月,焦作市出台《焦作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焦政办〔2018〕20号):到2020年,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达到4家,至少培育和引进15家3A级、4家4A级以及2家5A级物流企业。
安阳市
2016年12月,安阳市人民政府在《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20年,第三、四方物流企业数量占全市物流企业数比重达到60%以上,国家A级以上物流企业5家,培育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3家。
三门峡市
2018年5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门峡市促进物流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三政办〔2018〕22号):对初次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按5A级50万元、4A级30万元、3A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武汉市
2014年12月,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3A级企业奖励10万元,4A级企业奖励20万元,5A级企业奖励40万元。
黄石市
2016年3月,黄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及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6〕9号):对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并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
长沙市长沙县
2016年3月,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长县政发〔2016〕10号):“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邵阳市
2017年10月,邵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邵阳市加快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意见》(市政发〔2017〕18号):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由纳税地财政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广州市
2019年1月,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函》(穗商务函[2019]57号):按照有关标准,通过鼓励、引导和扶持等手段,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认证、信用等级评定和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估。
2018年10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5号):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深圳
2016年9月,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8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领军企业以及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点物流企业和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因业务拓展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对经认定的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2018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18〕3号):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2017年4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盐田区促进港口物流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三年),明确提出鼓励优秀物流龙头企业创优评级,支持企业申请A级物流企业认证。支持物流企业根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申请A级认证,引导盐田物流行业向标准化、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总部设在盐田、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钦州市
2017年12月,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钦政办〔2017〕177号):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自贡市
2018年3月,自贡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自府发〔2018〕11号):对区域性总部机构注册在自贡,首次被评定为国家2A、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云南省
2018年2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出台了《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云政办发〔2018〕10号):明确加快推进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点任务及具体举措。支持我省大型物流企业申评国家5A级物流企业及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资质。
陕西省
2019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三个经济”的若干政策》(陕政发〔2019〕1号):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且在陕注册的物流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1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9日)
西安市
2018年4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8年4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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