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黄先生开车走
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要交"超时费"。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所谓高速公路"超时费",是交通部门为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就要缴纳"超时费",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可问题是,你不能偷换概念,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凭什么要交"超时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时费"。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因为,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方向司机赔偿"超时费"。以此来看高速公路"超时费",更加莫名其妙、荒唐无比,它疑似乱收费,该被取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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