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氢能方面,《实施细则》第四条指出: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 300 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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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标方/小时以上(含 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 (市) 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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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氧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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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氨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 35 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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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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