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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飞速发展的快递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01-08 16:04:42

  1月6日,央视网播出数据视频《从“小包裹”里看中国经济活力》。视频用动画和数据形式呈现了2023年我国第1200亿件快递场景,分析了中国快递业飞速发展的助力“引擎”,“互联网+”消费新模式带动电商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智能科技不断进步等因素助推快递业发展,快递已经成为反映经济活力的“晴雨表”。

聚焦飞速发展的快递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根据《办法》,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放快递服务站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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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法律责任中:

  第四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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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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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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