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的四项物流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规范》(GB/T 39439-2020)、《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设施设备配置要求》(GB/T 39448-2020),《物流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求》(GB/T 39660-2020)、《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管理规范》(GB/T 39664-2020)。
为了方便广大物流工作者了解标准,现就四项标准从标准制定的背景、主要技术内容和意义对标准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管理规范》(GB/T 39439-2020)
标准已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
1、标准制定背景
(1)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
《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提出部署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标准体系,加强重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水平”。
此外,《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发展社区自提柜、冷链储藏柜等新型社区化配送模式,完善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冷链专项规划,给冷链物流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冷链物流行业发展前景巨大。
(2)居民消费需求的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冷链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长,同时对其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19年中国生鲜电商交易规模达3225亿元,较2018年1950亿元,同比增长65.38%,而在今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居民减少了外出购物活动,平台购物成为居民的主要渠道。
(3)食品安全要求
目前我国冷链物流配送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针对于最后一公里的操作规范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发生在最后一公里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由于服务不规范、服务水平低下、最后一公里的冷链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也非常多,行业内亟需制定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管理规范,以使冷链物流配送服务规范、快速、稳妥的发展。
2、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作业流程及要求和评审及改进。适用于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方对配送作业服务的管理,不适用于医药冷链物流配送。
标准中冷链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方是指提供冷链配送服务的组织及相关个体,包括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企业、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内的冷链物流配送部门、从事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等。
标准规定了末端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要求,规定了配送服务的保障要求,包括配送中的设施设备要求、配送人员要求、信息管理要求,以及配送物品的包装要求和温控所用的材料要求等。在作业流程及要求中,规定了配送站暂存、收货和垛码等相关要求,规定了配送前、交付时,以及交接的相关要求,规定了物品拒收后的撤回要求,标准还给出了配送服务提供方的内审管理及改进要求。
3、标准实施的意义
生鲜电商被誉为电商行业的最后一片蓝海,由于冷链食品易腐烂变质的自然属性,以及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电商的整个供应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冷链物流环节的时效性和食品安全性。
2020年借助新冠疫情下“宅经济”的崛起,“无接触配送”模式的大火,给生鲜电商行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各生鲜电商平台迎来了销售额的井喷。标准化的运作是降本增效的有效方式。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对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方的配送作业及其管理予以规范,为冷链产品的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运输服务提供指导性的标准,引导企业综合开展服务,优化组织管理,推动服务评价,提高冷链物流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法律落实、体系建设、标准实施”的良性机制,有利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监管水平,从技术标准层面和操作规范性提供基础依据。
二、《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设施设备配置要求》(GB/T 39448-2020)
标准已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
1、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汽车整车销量从2009年的1362万辆增长到2019年的2577万辆,年均增长8%左右。汽车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吸引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投资机构进入汽车物流领域,加快了汽车物流的发展。
由于汽车销售多采用订单式销售的模式,对于汽车整车物流的时效性要求较高;汽车产业布局比较集中,销地分布比较分散,且进出口贸易物流频繁,多数产销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较远。时效性强、中长距离多等特点使得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已无法满足汽车整车物流的运输需求。
汽车整车物流由于公路运输常年处于超限违规运营状态,低价竞争导致铁路、水路运输不具备竞争优势,联运难以开展。
2016年,随着GB1589车辆新标准的出台, 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开展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工作,逐步淘汰行业内一直以来违法运营的“双排车”和超长“单排车”,经过两年的努力,为期2年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公路运输市场合规运营,多式联运得到快速发展,运输价格合理回归。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行业全面淘汰了4万余辆不合规车辆运输,新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车辆运输车2万辆,半挂车5万辆,全面实现了车辆运输车标准化、合规化,公路运输市场安全运营水平全面提升,整车物流市场已经由以公路运输直送为主的运营模式转变为以铁水干线运输、公路两端短驳的多式联运组织模式,铁路、水路运输比例明显提高,铁路和水运能力进一步释放,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铁路方面,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铁路商品汽车物流发展规划,规划108个物流基地,其中14个区域性物流基地,94个地区性物流基地,节点网络覆盖国内主要整车制造基地及主要消费城市,极大的推动汽车整车物流铁路运输的发展。
2018年中铁特货完成汽车整车运输量580万辆,较2017年增长26%;新增铁路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辆4000辆,增长了28%,总计拥有专用车辆18500辆;同时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汽车运输周时为10.1天,较2017年减少了0.7天;拥有42个物流基地,可同时存储23.1万台汽车,铁路运输优势明显增强。
水路方面,沿江沿海整车进口口岸及汽车水运枢纽及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滚装码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不断完善,推动了汽车整车物流水路运输的发展。2018年完成汽车整车运输量320万辆,我国整车水路运输仍以滚装运输模式为主,少量采用集装箱运输,2018年,深圳长航、上海安盛、民生轮船、中远海运、中甫航运和华嘉船务、大丰港畅明海运等船务公司共计拥有90多艘滚装船,为我国水路运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基础。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的多式联运格局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对降本增效、节能减排的不断重视,发展多式联运工作逐渐被提到国家层面来。
2011年5月,交通运输部与原铁道部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合作协议》,积极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通道建设工作;2013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多式联运作为交通运输促进物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2016年,交通运输部印发《2016年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多式联运全产业链大调研,研究起草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2017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的印发实施,使多式联运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公路运量向铁路水运转移。多式联运的发展环境不断向好。
目前我国汽车整车干线运输铁水运量比例不断提升,汽车多式联运发展快速,但由于汽车物流过程中所采用的设施设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设施设备是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的核心基础。而不同运输方式管理部门对于设施设备的要求规范不尽相同,并且运输方式间信息共享率低,导致多式联运过程中设施设备间难以有效衔接,不仅影响运作效率、增加物流成本,还可能增大整车受损的风险。
制定《配置要求》标准有助于提高汽车整车物流不同运输方式间的顺畅衔接,达到提升汽车整车物流系统运行效率,降低汽车整车物流成本,助推汽车整车物流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2、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7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设施配置要求、设备配置要求和信息系统配置要求。
第1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设施设备配置的总体要求、设施配置要求、设备配置要求、信息系统配置要求,适用于作为商品乘用车多式联运过程中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规划、选用、配置,不适用于汽车整车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通过规范性引用相关标准的方式简化了内容,并参考了已发布的各项标准,共计引用10个国家标准。
第3章 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汽车整车”、“多式联运”、“车辆运输车”、“滚装船”、“趸船”、“浮码头”等术语、引用了GB/T 8487、GB/T 31152-2014、GB/T 18354-2006以及GB/T 26774-2016。
根据《汽车物流术语》(GB/T 31152-2014)中5.7汽车专用铁运货车的定义对“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进行了改写定义。参考《乘用车水路运输服务规范》(WB/T 1033-2006)版本对“滚装”进行了定义。并对尽端式站台、双层可调式装卸站台、短驳司机摆渡车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4章 总体要求
本标准对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设施设备配置提出了满足基本作业和生产生活配套要求,空间衔接、能力匹配、流程顺畅、作业便捷的衔接要求,以及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属性要求。并明确了设施设备的基本构成,对设施进行了基本要求。
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的设施设备实际是由公、铁、水(空运整车在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中的占比极低,编制小组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决定本标准不考虑空运整车的相关要求)多种运输方式设施设备的集合,为避免分别列举不同运输方式的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时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有过多的重复,将联运的相关设施按照功能类别划分为衔接设施、配套设施和办公设施,设备按照作业类别分为运输设备、装卸设备、固定装置等。
第5章 设施配置要求
本标准在规范设施选用要求时不仅考虑了设施本身,还考虑了与之相关的设施的关联关系。在参考《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Q/CR 9133-2016)等标准的基础上,保证了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中设施设备配置要求的实用性及与相关标准的一致性,对铁路装卸线、铁路站台、车辆运输车装卸场地、码头、交接缓冲场地、整车存储场地等设施的空间衔接、能力匹配、作业衔接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6章 设备配置要求
本标准在设备配置要求中对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作业具有特定服务属性的设备在本标准中进行重点说明,主要包括运输设备、 装卸设备、固定装置和其他配套设备。
第7章 信息系统配置要求
由于高效的信息传递也是提高多式联运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将信息系统配置要求专门独立出一章,凸显信息化在多式联运过程的重要性,针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给出了明确要求。
3、标准实施意义
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对推动国家及行业多式联运发展,提高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协调性,促进汽车物流多式联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本标准的实施切实符合国家推进多式联运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尤其是对推动物流业多式联运发展方面很重视,2016年,交通运输部印发《2016年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多式联运全产业链大调研,研究起草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自2016年,连续三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推动了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公路运量向铁路水运转移。
这些政策的推动与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并且在今年下发的“十四五纲要”中提出了“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总的来说,本标准的实施切实符合国家推进多式联运的重要方针,对推动完善我国物流网络,建设交通强国、物流强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本标准的实施能够推动汽车整车物流降本提效
汽车整车物流具有时效性强、专业度高、中长距离多等特点。就汽车物流领域而言,专业性强,多采用专用型设施设备;汽车销售多采用订单式销售的模式,对于汽车整车物流的时效性要求较高;汽车产业布局比较集中,销地分布比较分散,且进出口贸易物流频繁,多数产销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较远。
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无法满足汽车整车物流的运输需求。尤其是在2018年全面实现公路合规化运输之后,运价体系回归,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优势凸显,多种运输方式组织优势在行业内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如何更好地发挥多式联运的优势,实现各运输方式间顺畅衔接,本标准给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标准实施后可以帮助企业在使用不同运输方式时,更顺畅、便捷、高效的进行衔接,从而改善周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等问题,更好的利用各设施设备,从而实现汽车整车物流降本提效。
(3)本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指导汽车整车企业配置多式联运设施设备
由于汽车产品与普通货物具有很多的差异性,汽车物流过程中所采用的设施设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例如,车辆运输车、滚装船、铁路专用车等专用化设备,滚装码头等专用化场地,在多式联运过程中,设施设备的协调运作将会成为提高联运效率的重要手段,而不同运输方式设施设备之间的协调运行需要标准化手段进行基础性支撑。
本标准的实施弥补了之前汽车整车物流行业没有多式联运设施设备相关标准的不足,之前的标准多集中在公路运输、水运或铁路运输的单一运输方式领域;也有一些标准是针对运输、仓储等某一物流环节进行规定的。
本标准解决了汽车整车物流多式联运过程中跨运输方式快速转运装备缺乏、不同运输方式载运工具不匹配、联运场地布局不合理、物流信息共享不畅等制约发展等关键性问题,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可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在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时做好设施设备的配置。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规范》(GB/T39439-2020)
标准已于2021年7月正式实施
1、标准制定的背景
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社会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业态和新方式,成为促进产业转型、拉动国民消费、推动服务业升级的重要抓手,逐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6条、第65条、第71条等都提到仓储,明确应采取措施,支持推动仓储等服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由前几年的野蛮生长逐渐向规范化转变。
从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看,已由初期的工厂、运营、快递物流各自为政,转向以仓储为中心,连结运营、工厂、快递物流,仓储在采购、销售、配送3大环节中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电子商务仓储是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一体化的产物,既要实现传统的仓储功能,又要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而电子商务自建仓储存在资金需求大、管理人员缺失、设备技术要求高等痛点,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是趋势。提高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水平是保障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交易质量和效率的核心所在。
紧密结合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标准对电子商务提质增效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 年10月下达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规范》的标准立项,旨在引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服务支撑力度。
该标准自立项开始,历经标准调研、标准起草及内审、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标准送审及审定、标准报批等过程,于2020 年11月19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T 39439—2020《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2021年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2、标准主要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的基本条件、服务管理要求及其评价指标,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
(1)标准的主体框架
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的基本条件、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管理评价指标6个部分构成,覆盖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的主体、客体和评价的关键要素以及服务管理过程。
(2)服务主体关键要素规定
对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进行规范,首先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为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落实服务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好指引。规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仓库设施及相关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配备信息化服务能力和电子商务仓储服务管理体系,满足电子商务服务对象仓库货品保管和订单发货管理等需求,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服务。
(3)服务客体关键要素规定
在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主体关键要素的基础上,研究梳理出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客体关键要素包含合同、货品保管、订单发货、信息管理、投诉。规定了合同管理要求,货品保管服务要求,订单发货服务要求,信息管理要求和投诉处理要求,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
(4)服务提供关键过程和内容规定
界定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为货品保管服务和订单发货服务,并对提供过程及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货品保管服务的过程包括作业准备、初步查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进行了内容指引。对订单发货服务的过程包括发货订单生成、订单拣货、复核核验、打包包装、出库发货、退(换)货代理进行了内容指引。
(5)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了对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商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仓储绩效、服务质量、绿色仓储、信息化等方面12个评价指标。仓储绩效指标包括评价仓储发货能力的年发货量,评价仓储存储水平的年平均存储量指标,考核拣货作业绩效的人均日拣货量指标,考核加工作业绩效的人均日加工量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包括衡量作业准备、初步查验、入库验收环节服务时效的收货及时率指标,衡量和考核库存准确率的账货相符率指标,考核作业服务质量和衡量绿色仓储服务的货损率指标,衡量和考核出库服务质量的出库差错率指标,衡量订单及需求完成程度的订单满足率指标。评价绿色包装的绿色包装材料使用率指标。信息化指标包括衡量信息服务准确程度的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指标和衡量信息服务准时程度的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指标。
3、标准实施的意义
该国家标准是对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的仓储内容的补充和延伸,可为有关部门加强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提供依据和借鉴。同时是对电子商务法中支持推动仓储等服务的落地。
该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仓储作业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电子商务仓储近年来呈倍数增长趋势中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提升行业服务支撑力度。
该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引领电子商务第三方仓储服务管理,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保障并提升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产品交易效率起积极作用。
四、《物流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求》(GB/T 39660-2020)
标准已于2021年7月正式实施
1、标准制定背景
物流标准化是保障物流运作安全便利、高效畅通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和降低物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13年10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汪洋同志在全国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上,将“物流标准化”列为六大任务之首。
2013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临沂视察时指出,要加快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将“物流标准化工程”列为十二大重点工程之一。
2015年7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标委服务联〔2015〕54号),提出“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加强重点标准研制”的工作思路,并要求不断提高物流标准间的协调性。
在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物流标准逐步丰富。根据《物流标准目录手册(2019版)》,我国现行的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共计1112项,其中通用类物流设施设备标准176项,涉及37家归口单位管理。
例如,公路场站、运输车辆、港口等归口于交通运输部,铁路场站归口于中国铁路总公司,设施布局归口于住建部,相关技术装备及信息化归口于工信部以及其他部门。
不同归口单位制定标准时,常以自身业务领域为主要出发点,但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标准对同一设施设备存在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这使得物流节点、企业在设施设备配置时选用标准不一,容易出现设施设备间能力不匹配、衔接不顺畅的现象,进而导致设施设备利用率低、货物重复装卸、货损货差率高等问题,降低了物流作业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加了社会物流成本,制约了物流业降本增效空间。
随着我国物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日益完善和多式联运等运输模式逐步成熟,对物流一体化运作要求越来越高,物流不同环节间设施设备标准化衔接匹配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
2017年4月,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物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5〕54号),提出“抓紧修订托盘、周转筐、包装、集装箱等集装单元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标准,明确推广1200mm×1000mm规格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使物流各环节标准相衔接”。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国家物流布局和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18〕1886号),提出“研究国家物流枢纽间多式联运转运、装卸场站等物流设施标准”,“推动多式联运服务、设施设备等标准进一步衔接”。
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要求“完善多式联运转运、装卸场站等物流设施标准”,“加快物流信息、物流设施、物流装备等标准对接”。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推动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联运发展,推广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标准化设施设备,形成统一的多式联运标准和规则”,“构建适应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标准有效供给”。
综上所述,物流设施设备是构建物流服务体系的基础要素,但由于物流业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特性,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存在一些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与我国物流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匹配,迫切需要推进物流设施设备标准相衔接协调。
2、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9种通用物流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求等部分组成。
第1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物流设施设备选用参数的总体要求,以及道路、铁路装卸线、堆场、库房、货架、起重机、叉车、运输车辆与装卸站台等参数要求,适用于物流活动中相互衔接的通用物流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及选用。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通过规范性引用相关标准的方式简化了内容,并参考了已发布的各项标准,共计引用5个国家标准。
第3章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物流设施”、“物流设备”、“物流节点”、“铁路装卸线”、“铁路线束”、“铁路装卸线有效长度”、“库房净高”、“库房跨度”、“库房柱距”、“高度调节板”、“防雨棚有效宽度”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引用了GB/T 15165对“堆场”的定义。
第4章 总体要求
本标准要求物流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保证物流活动安全、能力匹配及衔接顺畅,并满足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港口码头、公路货运站、空港、物流基地、物流枢纽、物流中心等各类物流节点的作业要求。
第5章 9种通用物流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求
本标准根据与物流核心功能直接相关,通用性较强、应用广泛、相关标准数量较多,价格较高或难以更换调,可以通过标准进行规范等原则,确定了道路、铁路装卸线、堆场、库房、货架、起重机、叉车、运输车辆和装卸站台等9种物流设施设备选作为研究对象。
针对这些设施设备之间尺寸、重量等选用参数存在的冲突点或空白点,通过参考相关标准、计算公式推理、专家咨询、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了明确,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道路。本标准明确了道路路面宽度、车道走向的影响因素,并结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和常见车型进行计算,对车道宽度、最小转弯半径给出了具体要求。
铁路装卸线。在参考《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Q/CR 9133-2016)、《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等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对铁路装卸线安全距离、线间距、布置形式和有效长度给出了明确要求。
堆场。本标准对堆场内运输通道、作业通道和集装箱堆场货位间距给出了明确要求。
库房。在参考《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 28581-201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Q/CR 9133-2016)等多个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重点对影响物流运作的库房库门尺寸、通道宽度、净高、跨度、柱距以及库房间距等给出了明确要求,使标准更具协调性和兼容性。
货架。本标准明确了货架高度的影响因素,对托盘式货架货格尺寸给出了具体要求。
起重机。本标准结合物流实际运作,对起重机起升高度、额定起重量、配置数量、跨度与悬臂长度给出了明确要求。
叉车。本标准从安全角度,对选用叉车时最大起升高度给出了明确要求。
运输车辆。本标准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等相关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相关规定。
装卸站台。本标准对装卸站台的宽度、高度给出了明确要求,并对装卸站台上高度调节板、防雨棚的选用要求进行了说明。
3、标准实施的意义
本标准实施有助于推动物流设施设备之间协调衔接,有助于提升企业物流设施设备选用水平,有助于提高我国物流整体运作水平,从而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推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1)本标准实施有助于推动物流设施设备之间的协调衔接
当前,我国物流设施设备匹配程度不高、衔接不顺畅,影响了物流作业效率。本标准按照协调发展的理念,结合我国物流发展现状,综合考虑不同物流作业场景特点,以普遍性、通用性的作业需求和流程为基础,从类型匹配协调、选用参数协调等角度出发,给出设施设备的选用参数要求。本标准实施后,可为其他物流设施设备标准修订提供参考,推进物流设施设备之间协调衔接。
(2)本标准实施有助于提升企业物流设施设备选用水平
由于物流设施设备标准众多,企业在选用物流设施设备时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一应俱全,导致物流设施设备能力不匹配、衔接不舒畅,造成资源浪费。
本标准根据针对物流过程中设施设备相互衔接环节,对设施设备的尺寸、重量、数量等参数在取值等方面给出明确要求,可以帮助企业做好物流设施设备配置规划,提高设施设备选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资源利用率。
(3)本标准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物流运作水平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获得较快发展,但社会物流总费用居高难下与物流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的矛盾依然突出,而物流设施设备衔接不畅是导致我国物流整体运行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标准的实施,可以推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物流设施设备协调一致,提升物流一体化运作水平,减少货物重复装卸次数,降低货损货差,提升我国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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