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对网友热议话题进行了解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针对目前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公安交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顶格处罚额度为2000元以下。2、交通执法部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43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处罚定额额度在3万元以下。如果依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年173号)的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是否与2021年7月15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相矛盾?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2017年11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货车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推行交通运输部门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处罚记分的联合执法模式,从政策层面对全国治超执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破解了多部门重复检查和处罚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从其内容看,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的规定,而不是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进行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中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已明确规定,推动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即,国务院已决定在治超联合执法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罚款权。因此,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政策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并不冲突。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为目标,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共同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各地治超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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