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现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和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依托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安检设施设备,提升违禁物品发现能力。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客运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旅客应当交由相关工作人员放置于行李舱或自行妥善处置,具备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限及逾期处置方式等事项应当与旅客协商一致。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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