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重磅!《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

2019-05-31 09:25:5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2020年)》,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起草《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修订颁布《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出台配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交通运输部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组建了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印发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等系列重要文件,推动各种运输方式标准协调衔接和加速融合。为进一步深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必要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 

《办法》是如何诞生的

  2015年,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交通运输部组建了起草组,组织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关于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行业标准化管理实践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交通运输部组织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办法》进行深入讨论,听取各方意见。

  2017年8月和2018年3月,分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管国家局、部属单位、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内相关司局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并予以公开发布。 

《办法》遵循了哪些编制原则

  《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体现“大交通”的总体定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 

  1、坚持与上位法协调衔接。

  特别是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协调衔接,充分吸纳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要求。 

  2、坚持与现行各领域标准化管理制度充分衔接。

  在充分尊重部与部管国家局“三定职责”的条件下,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已有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兼容并包和通用性。 

  3、坚持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

  根据管理职责和任务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的职责分工,标准化规划、体系和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以及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归档,以及标准宣贯、实施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要求。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依据《标准化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在总结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纳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以及公路工程和水路工程领域标准化管理要求,借鉴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行业标准化管理经验进行编制。 

  《办法》共包含5章、31条,分别为总则、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则。

重磅!《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

以下为《办法》全文: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第五条 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交通运输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标准化规划

  第八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充分考虑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趋势,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经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请交通运输部发布。 

  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标准体系并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拟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委会承担。 

  标委会可以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组成。 

  未成立标委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委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四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可以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具体参与或者承担标准起草的相关工作,并全过程跟踪指导。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标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行业内外有关部门、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还应当征求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意见。 

  第十六条 标委会或者专家组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按照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对标准送审稿及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方式。强制性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推荐性标准,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编号、发布,其中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行业标准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实施等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

  不符合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交通运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依据前款规定执行。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本网注明转载文章中的信息仅供用户参考。凡注明来源“运输人网”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均不得转载、摘编或使用。联系邮件:master@yunshuren.com

点击关键字阅读相关文章: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阅读
收藏 收藏

评论

评论内容最少2字,最多200字
check in
同步到在路上
report
图片
热门活动
品牌车系用途
推荐品牌
精选车系
说说你的看法 说说你的看法...
join favor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