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施行。这部事关电商平台的法律从出台到执行,一直深刻地影响着快递业的发展。从立法条款到规范从业者行为,从立法进程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在快递行业掀起一股巨浪,并加速推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立法事关快递业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凸显,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被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于2013年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
经过近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年,我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2004年8月通过《电子签名法》,2016年11月通过《网络安全法》,2018年8月通过《电商法》等。如今《电商法》已正式实施,这让互联网治理法制化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线上线下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逐步形成。
以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中快递物流条款的变化情况为例。2016年12月,《电商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10月第二次审议,2018年6月第三次审议,时隔两个月后,于2018年8月第四次审议并高票通过。在这4次审议中,直接涉及快递物流的条款的修改变化情况如表1。
通过梳理可知,直接涉及快递的法律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4次审议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就在第四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了增加快递物流包装的相关规定,在最后的草案表决稿中确定为:“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另外,消费者拥有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收货人收货方式的选择权利等规定,均回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委员们对广大消费者的关切,进一步明确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快递物流服务的法律规范。
在2017年初召开的电子商务立法快递企业座谈会上,有的快递企业表示电子商务快件与一般快件并没有区别,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加以区分。但是,《电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恰恰说明了电子商务快件与一般快件是不同的,其根本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快件寄递的是实物商品,商品就涉及交付问题,涉及运输投递过程中风险和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电商法》所确立的“交付原则”,是以电子商务实物商品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和责任的转移时间,即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向收货人交付商品之前,其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也就是发货人承担,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快件在收货人签收、完成交付之前,损失应当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
显然,这与一般快件的寄递风险和责任分担是不一样的,谁承运谁担责、谁侵权谁赔偿是一般民法原则,而《电商法》从电商快递物流特点和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作出了发货人担责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损害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减轻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和责任,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高运营效率。
深刻影响快递发展
《电商法》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工商报社等单位召开了贯彻落实《电商法》研讨会。通过会议的讨论,明晰了法律内涵,凝聚了社会共识,为法律实施奠定了基础。
法律一经发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我们现在所探讨的不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是怎么落地实施的问题。快递之于电子商务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电商法》中除上述两个条文直接涉及快递规则之外,整部法律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析。
(一)《电商法》中快递的双重适用性
在电子商务立法之初,快递物流被看作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主渠道,是最终实现实物商品交易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电商法》草案初次审议稿中,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支撑部分,都设置了专门的章节予以规定。就在立法进程之中,随着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的急速发展,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
首先,涉及电子支付的部分出现了现实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P2P)欺骗消费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这一事件引起起草组关注。在几次立法论证之后,决定将互联网金融排除在《电商法》适用之外,即现在第二条规定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从《电商法》的体系来看,电子支付本质上也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线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电商法》恐难涵盖,交由专门立法处理比较好。
再看快递部分,快递业务中除了电子商务快件之外,还包括商务件、个人快件。很多快递企业都开通了网络下单服务,比如京东快递就在其京东手机App中直接下单,在线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线下履行合同。根据《电商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即:
①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②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产生了《电商法》《邮政法》以及《快递暂行条例》之间的衔接适用问题。
根据①的表述,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快递服务应当首先受《电商法》的调整,《电商法》之于《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为特别法,应先于适用。
根据②的表述,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支撑服务的快递,应当首先适用《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从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来看,《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为特别法,应先于适用。电子商务立法属于综合性立法,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部门立法已有很多,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关注法律适用的冲突和衔接问题,既要保持《电商法》的整体完备性、逻辑自洽性,又要和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有效衔接避免冲突,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二)规范快递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目前,市场最具竞争力的业态形式是线上线下的融合,单纯依靠“互联网+”或者单纯走实体路线,其发展都有局限性。我国快递业发展到今天,兼具有互联网因素和实体因素。针对于实体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互联网的发展规制还未成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为规范线上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样的规定,对现在日益增长的众包业态是否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其实是作出了规定的。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要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说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捎带手送快递而构成经营行为的,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传统快递作业流程由收、拣、运、派四大环节组成,“互联网+快递”为我们带来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传统快递与互联网紧密结合在一起。我们看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商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发布,其中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营范围标准要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这对于快递行业中出现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三)引领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电商法》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而我们快递行业囊括了包装、仓储、运输等全流程。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没有快递的绿色化,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绿色可持续健康发展,无法打造电子商务绿色供应链。由此看来,《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是符合电商快递绿色协同发展规律的,立法者将快递放在了引领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未来绿色快递将受到法律政策的重大支撑,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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