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公布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已经完成。而这也只是今年正在推进的多项反垄断执法指南中的一项。
“从今年5月开始,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开始各自起草一稿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局处长杨洁介绍说,“目前经过三家单位初步讨论,已经达成初步一致,并将在明年1月底前将各自的草案提交给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来推进后续的征求意见。”
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推进
据杨洁介绍,早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开始研究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的工作,最后一稿是在2012年的时候对外征求意见。“不过由于一些原因,指南的出台被搁置了下来”。
“目前新拟定的反垄断执法指南草案也是依照2012年最终稿的框架来进行的,分章包括总则(序言)、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经营者集中和特殊问题。”杨洁还说道。
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规定》中新增加的“安全港”内容,作为弥补反垄断法中相关规定空白的创新,也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关注。
《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设立了“安全港”规则。所谓“安全港”,即是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比如垄断行为)可以得到豁免。
爱立信高级知识产权顾问吴成剑表示:“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大家的目标就是创新与竞争。”对于享有专利权的标准专利权人来说,如何保障自己的专利权益,在禁令中对侵犯自己专利权实现有效救济,“安全港”是必要的一环。
杨洁也表示,在“安全港”的具体规定方面,我们还是借鉴了一些欧美国家的做法。
“尤其是在国际纠纷当中‘安全港’作用的实现需要一个友善、灵活、中立的裁决机构来配合,而不仅仅是在某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在‘安全港’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救济。”吴成剑说道。
除此之外,草案中对于争议比较大的“许可规定与拒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大数据时代的反不正当竞争
2012年,中国有5000余家团购网站,今年仅剩下100家,80%的市场份额被美团、大众点评和糯米独占。“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纠纷数量逐年攀升,互联网竞争纠正在整个过程竞争纠纷逐年攀升,这两年可能达到50%以上的比例。而立法层面在当今互联网行业的巨大市场和激烈竞争面前显得非常滞后。”百度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王建新介绍道。
阿里巴巴法律专家王琼飞也提出,大数据已经改变我们这个时代,金融、智慧城市、医疗、体育、教育、零售全方位的改变。法律大数据也比比皆是。
“最重要的是,数据如果不被记录其实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王琼飞说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记录、整理、结构化以及分析和使用,对于整个数据产业来说是一个核心的基础东西,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如何保护这些数据就是当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新挑战。
据王琼飞介绍,经过用户同意对“数据脱敏”,进行商业化运用,是目前可以达成共识的主流观念。数据被脱敏之后进行商业化利用是必要也是必须的,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但“诱惑用户授权,窃取竞争对手数据就是目前我们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签署用户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把数据商业化利用权交给了互联网服务这种约定,但是数据持有方随后可能授权给另一个需要数据的竞争对手,这就是一个无效的授权。更有竞争对手直接窃取原始数据,这自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王琼飞说道。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石必胜也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官审理案件中缺乏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就是依据这一本质来考量判断。“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我们也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只有合法的长期的利益才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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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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