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填补了全国公路安全保护立法的相关空白,为完善安徽省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安徽省立体化公路交通网络基本形成,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一些损坏和非法占用、利用公路的现象出现,影响了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不利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在此背景下,公路安全保护立法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方论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形成《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最终,《条例(草案)》采纳吸收了相关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条例”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条例”开创全国先河,将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巩固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创新实践成果。“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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