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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曝光!

2017-11-09 09:41:48

  日前,WTO官网公示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企业设计阶段要求、准入阶段要求、生产阶段要求、销售阶段要求、维修更换阶段要求、回收阶段要求、报废阶段要求、所有人责任要求、收集要求、贮存要求、运输要求、阶梯利用要求、阶梯利用电池产品要求、再生利用要求等。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曝光!

  据分析人士表示,2017年10月中国提交WTO公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期60天,估计12月底前会正式发布。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暫行办法
(2017年8月2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
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 -2020 年)
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
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
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
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
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
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保障动
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
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政策引导]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级利用和再
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申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设计阶段要求]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
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
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
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
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
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
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准入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
产企业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向汽车
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提
供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主动公开动
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
业协同,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
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
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
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动力蓄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
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
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
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
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维修更换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
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
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更换及贮存的技术信息。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
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
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
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度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
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
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
系。
第十二条[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
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
旧动力蓄电池。汽车生产企业出现兼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
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责任变更情况。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 销售的行政
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
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
其协议合作的电池生产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
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


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
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
收拆解企业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等技术信息、回收服
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相关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
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度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
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所有人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
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其备相应能力的
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
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
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
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
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
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
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
散。
第十六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
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运输要求]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
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
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 等国家相关政策及标准
的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
合利用企业合作,按照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
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
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规模、装备
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
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
关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按照国家
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
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
行编码,同时保留其原编码。
梯级利用企业应回收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
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
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梯級利用电池产品要求]梯级利用电池产
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
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
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
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
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
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
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
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
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报备
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信息平
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湖源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负责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溯源信息系统,.
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关
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级利
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级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
全。
第二十七条[市场化机制研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
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
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罚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罚则]汽车生产企业未建立动力
蓄电池回收渠道回收动力蓄电池、未通过溯源信息系统填报
溯源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
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
质检主管部门暂停其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产品
认证工作。
第三十条[电池企业罚则]国内电池生产企业未能有效
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和环保处置,未在溯源信息系统填
报溯源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已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
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以上目录的列入资格;未列入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以上目录的申请。违反本办法相关
规定的动力蓄电池进口商,由质检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
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罚则]综合利用企业未按要
求回收报废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未在溯源信息系统填报溯源
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已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
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以上
目录的列入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以上
目录申请。
第三十二条[其他企业罚则]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
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施行。


附秉: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省电池:为断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
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黄电池管理易统组成,包括锂离
子动力蓄电池。全属氧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
电池。
二、成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
(-)经使用后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
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
池:
(二)报庾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经梯统利用后报度的动力蓄电池:
(四)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规规的动力首电池:
(五)其他霄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舰括度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
和单件蓄电池。
三。回收:度旧动力蓄电池收策,分类。上存和话输的
过程总称。
四。拆卸:格动力省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度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作出
单体酱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庾旧动力贫电池收鱼。诞输,梯级利用。再
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首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线
利用和再生利用。
A。梯级利用:将度旧动力省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
/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
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度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辞。分
离。提的。治练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边智。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p商。
十-.电治生产企业t因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
首电池进口商。
十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虹企业:取得资格认定,从事报
应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三,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度旧动力
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度旧动力薪电池梯级
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四。獨级利用企业:即相级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
是指对度旧动力智电池(或其中的宣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
件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制、分类。拆解和重组,
使其可应
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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