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此文件已于9月2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月有余。
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再次发布文件——《关于做好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申报、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把关、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等。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乘用车制造企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单排车”过渡运行政策,基本杜绝“双排车”上路运行现象,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下一阶段,在继续巩固已取得治理成效的基础上,治理工作将转入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分期退出阶段。为此,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自11月28日起,开展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申报
各地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应于11月28日至12月9日,登录“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申报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系统网址:http://202.96.42.106:8091/trans。
凡在《工作方案》发布之日(2016年8月18日)前注册登记的、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输挂车及其牵引车,都应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具体申报要求见申报系统说明)。
请各地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于12月9日前,完成本企业所属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录入工作,逾期将不再接受车辆信息申报。
二、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把关
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信息,于12月12日至12月23日,登录申报系统,对车辆运输车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具体申报要求见申报系统说明)。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车辆信息,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重新填报,并再次提交审核。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系统的登录账户密码将于12月9日前发送至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部将予以通报。
三、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
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申报信息经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各地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根据《工作方案》总体目标,科学制定车辆运输挂车更新退出计划,并于12月26日至12月30日在申报系统中填报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退出计划。
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更新退出目标为:
拥有5辆以上(含5辆)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汽车整车物流企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总数20%的退出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总数60%的退出任务,2018年6月30日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退出任务;
拥有5辆以下(不含5辆)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汽车整车物流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的退出任务。
四、严格监督落实
各地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如实申报本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相关信息,对填报虚假信息的企业,经查实,部将进行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涉事车辆运输车不再执行过渡期运行政策。
对已通过系统审核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确定的退出计划,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确保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按期退出。
对于整改期间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暂不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得以车辆超长、超宽、超高、非法改装、未经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等理由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不在申报系统内的、在申报系统内但超过更新退出期限的、申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挂车,以及2016年8月18日后注册登记的、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挂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执法检查,禁止其上路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申报工作,督促本辖区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申报录入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指导本省申报录入工作,并于11月23日前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部。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孟文戟,张晋姝
电话:(010)65293432,传真:(010)65292764。
(二)技术支持单位:
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周兴旺
电话:(010)65299616,1821046995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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