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业领域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成效,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简称《判定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内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判定标准》共8条内容。第1条明确了目的依据。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用途,在综合考量行业发展实际、内河交通安全形势、隐患后果及影响严重性等因素基础上,更加突出事故多发船舶尺度,将适用范围和用途确定为: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3条结合水上交通领域实际对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将隐患框定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内。第4至6条,共列明了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1项情形,包括适用于300总吨以上各种类型内河运输船舶的9项通用情形、适用于客船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以及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第7条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对接,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8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并考虑了与前期相关要求的关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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