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重要保障。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017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与部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强信用治超,逐步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202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监管进行规范。当前,交通运输部门在信用治超方面主要聚焦事后环节,对交通运输部界定的10种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和失信联合惩戒。亟需在事中环节加强信用监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与部委信用工作部署、优化我区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环境、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治超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结果发布及应用等工作,逐步完善我区治超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用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运输环境。
二、《办法》实施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办法》实施的对象是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评价的范围是治超领域。治超涉及“人、车、货、企”四大源头,即驾驶员、货运车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其中,驾驶员监管涉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货运车辆监管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涉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而道路运输企业监管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有利于收集掌握信用基本信息,并开展后续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另外,我区现有道路运输企业约1.34万家,监管好道路运输企业,很大程度上可同时监管好其所属的驾驶员及货运车辆,因此,治超领域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首先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
三、评价的等级、标准是什么?
根据治超领域信用状况,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划分为5个等级:AA级(信用状况优秀)、A级(信用状况良好)、B级(信用状况较好)、C级(信用状况一般)、D级(信用状况较差)。考核周期内满分为100分,如出现规定的计分情形,将按计分标准进行扣分。考核周期内得分≥95分的为AA级;85≤得分<95的为A级;75≤得分<85的为B级;60≤得分<75的为C级;得分<60的为D级。初始等级为B级,经营满一个考核周期后根据得分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对严重失信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所属车辆出现“百吨王”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
四、出现哪种情形会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扣分?
出现规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所属货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违法超限20%及以上的,一次扣20分;
(二)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60%及以上的,一次扣10分;
(三)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单位信息变更未报备,导致交通运输部门无法告知违法超限信息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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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片面解读治超有关政策法规,发表不实言论,制造舆论压力,引起行业不稳定的,一次扣10分;
(五)所属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20%及以上达3次,仍继续安排其上岗运输的,一次扣10分;
(六)所属驾驶员有超限20%及以上违法运输行为,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运输的,一次扣5分;
(七)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20%~60%的,一次扣5分;
(八)不按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超限记录的,一次扣5分;
(九)所属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5分;
(十)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在调查中不配合提供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的,一次扣2分;
(十一)所属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时,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路线行驶的,Ⅰ类、Ⅱ类大件运输车辆一次扣2分,Ⅲ类大件运输车辆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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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开展评价?
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在评价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主要分四步进行:
一是初评。系统通过自动对接获取数据或者手工录入数据,自动生成初评结果。县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初核。
二是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存在明显出入的及时核实和更正。
三是公示。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书面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四是审定。系统根据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评价计分及等级结果。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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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评价结果对道路运输企业有什么影响?
评定为AA、A、B等级的,记“绿牌”,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大幅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并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上门指导培训等政务服务。
评定为C等级的,记“黄牌”,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评定为D等级的,记“红牌”,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按规定进行惩戒、警示约谈,在行政审批中依法依规审慎审批,情节严重符合有关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
七、交通运输部门如何收集掌握信用评价相关信息?
信用数据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信息作用,优先通过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政务服务等相关系统自动采集和归集;暂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实现的,及时在系统录入或者线下抄告。依托系统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等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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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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