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跨省大件运输,起运地在云南省范围内,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受理和许可;沿线跨省大件运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联许可。省内大件运输,在云南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大件运输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和许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大件运输的,由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许可;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的,由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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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提出,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多次许可的,通行时间不得重叠,且同一时间段最多只能持有1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许可后,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现场核查车货情况不符合大件许可条件、标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还明确,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路段管养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王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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