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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求《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23-02-16 10:36:29

  为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机遇,大力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着力营造适应产业发展特点的法治环境,促进江苏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工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日。

江苏省征求《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电   话:025-69652632,82288239(传真);

  电子邮箱:jsjxwcycyx@163.com;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江苏省工信厅产业转型升级处,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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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新机遇,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省、交通强省、网络强省、智慧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协调议事机制,加强研判谋划和督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推动全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大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聚焦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网络数据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等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政策制度,营造有利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营商环境。

  具备发展基础的设区市、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将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区和平台载体,完善产业发展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汇聚人才技术团队和优质市场主体,打造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集聚区。

  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建立完善多层次研发创新体系,协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

  支持政府性基金、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等设立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制造、使用、经营等环节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建设,促进产业链融合创新和协同发展。

  支持高校设立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专业,与企业联合开展研发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人才创新创业。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融合通信、环境感知、边缘计算等车路协同前沿技术研判,在通信、大数据、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中加强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网联化升级,支撑车联网应用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研究评估,加大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数据开放力度,为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服务提供数据资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动的指导规范。

  国家和省车联网先导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辖区内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网联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视实际情况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鼓励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规划,适度超前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车联网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数据管理流程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车联网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跨区域车联网应用服务能力。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放有商业价值的车联网数据服务,推动数据产品化、服务化,鼓励收费分成等应用模式创新。

  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车联网网络、数据、个人信息、车辆运行服务以及地理信息的安全保护,组织推进、指导监督车联网安全保障工作。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市场主体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合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数据安全认证。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服务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规范管理,确保交通和人员安全。

  鼓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采购并运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巡检、售卖等专用作业车辆及服务,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智能网联汽车的所有者对于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的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自动驾驶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路侧设备、监测平台等记录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等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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