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有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第四、五章内容的部分摘录: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 装卸货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相匹配;
(六)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装载危险废物的,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了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装货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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