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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全国电子监控拍摄违法记录均可异地办理。

2020-02-26 09:20:00

  近日,公安部推出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正式要求,从5月1日起,全国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记录均可在异地办理。

  同时,《规范》中也规定,对于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等多种情况,依然必须在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

5月1日起 全国电子监控拍摄违法记录均可异地办理。

规范原文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

公交管〔2019〕54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发生在非本辖区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处理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相关处理工作是代发生地进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发生地的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条 处理地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出示发生地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无异议的,由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处理地打印并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处理地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发生地。

  第六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程序规定》规定的应当消除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形,处理地应当通知发生地,发生地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处理地。

  处理地应当及时将发生地作出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发生地不予消除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到发生地申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

  (一)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处理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学习考试的,处理地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其机动车驾驶证转递至相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处理地向机动车驾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将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存档。

  发生地、处理地可以通过电子形式保存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地应当将案卷材料扫描后通过信息系统转递至作出处罚决定的发生地。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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