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可知,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具体补贴原则如下:
纯电动客车方面,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方面,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方面,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附公告正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关会议要求,现制定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补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车辆购置、使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动力电池回收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购车方,在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牌照(营运车辆还需取得营运许可)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充电补贴以充电优惠卡的形式发放给购车方,对实际使用的电量给予优惠补贴。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三)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四)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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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四、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1.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按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由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在单数月份的前10天之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车辆销售价降价承诺函。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购车企业(个人)的新能源汽车扣减相关补助价格的确认函及委托销售企业申请充电补贴的委托书。
(6)燃油出租车更换成纯电动出租车的须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的审核文件。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补贴申请,根据本政策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必要时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一次性充电补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充电卡发行及使用审核情况,定期与充电卡发行机构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送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与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三)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补贴款。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自2016年9月17日起执行本政策。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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