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自今年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
这一要求的根据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于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
根据修正案,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可采用两种方法,即整体称重或累加计算。使用整体称重法的,托运人应当在完成集装箱装箱和封条后,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用经过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和检定的衡器对载货集装箱进行整体称重;使用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集装箱内所有包装和货物的重量进行称重,与集装箱内的底盘、衬垫、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装箱本身重量进行累加计算出载货集装箱的整体重量。
修正案要求,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该集装箱验证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若超过,托运人应重新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满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运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海事管理机构接举报或有理由怀疑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进行重新验证。
据了解,拟交付计划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7月1日以前境外装船,并于7月1日后经停我国内地港口的国际中转载货集装箱不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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