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效衔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是统一规范天津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型”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天津市地方立法空白。
《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京津冀区域协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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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
围绕强化安全管理,《条例》设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章,明确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对从业人员以及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围绕禁止挂靠经营,《条例》强调“两客一危”企业禁止挂靠经营,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围绕加强源头治超,《条例》明确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相关制度,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加强区域协作,一是机制协同,京津冀三地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推动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二是政策协同,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时,应当统筹考虑三地政策协调;三是执法协同,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三地管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解决跨区域道路运输纠纷;四是科技协同,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升区域道路运输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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