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及运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4年2月10日正式试行,试行期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便民利企措施,管理和引导超限运输当事人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省超限运输许可实际,就加强超限运输许可信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四川省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及运用管理制度,对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及承运车辆许可申请及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管理,管理和引导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依法取得许可并依法诚信经营,限制虚假申报、不按许可实施等违法和不诚信行为,构建良好的超限运输市场秩序。
二、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
(一)信用记录对象
向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的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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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记录主要内容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
2. 申请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3. 申请人及超限运输车辆大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通行的;
4.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5. 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6. 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或者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7. 申请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8. 申请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9.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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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记录的情形分类
对超限运输信用记录进行情形分类,实行亮牌制度,按照性质和情节,分别亮黑牌、红牌和黄牌:
1. 黑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亮黑牌的处理;
2. 红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给予亮红牌的处理;
3. 黄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行为给予亮黄牌的处理;对不予行政处罚,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给予亮黄牌处理。
信用记录的具体情形分类见附件,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实际对具体情形进行适当调整。
(四)信用记录信息来源
1. 大件运输许可团队核验证实为虚假的相关材料;
2.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收集的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核查情况及相关记录台账;
3. 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辖区内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负责收集汇总的现场核查结果(《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以及上传至许可系统备案的处理情况;
4. 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辖区内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行政处罚结果;
5. 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收集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6.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收集的轨迹倒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结果;
7. 厅公路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进行的数据比对结果;
8. 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收集的因超限运输行为被交通运输部列入黑名单的有关情况;
9. 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检查结果。
按照“谁核查、谁收集”、“谁执法、谁收集”、“谁监管、谁收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信息收集的主体责任。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每月25日前收集汇总信用记录信息并报送厅行政审批处,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每季度汇总收集1次,并组织开展复核会审。
三、信用记录分类结果运用
(一)守信激励措施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因失信行为被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 可通过“智能审批”进行申请;
2. 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可享受信用承诺、事中核验;
3. 在交通运输审批系统中对信用良好的可标记为“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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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列入重点服务对象目录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大件运输许可办理需求,依申请信用承诺后,提供审前辅导、批量审批等个性化定制服务。
交通运输厅定期发布守信名单,引导相关企业准确掌握运输经营者诚信情况。
(二)失信约束措施
1. 有“黄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申请人及超限运输车辆,第1次短信提醒,第2次短信警示函告,达到3次及以上的短信告知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
2. 有“红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在行政审批及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约谈;
3. 有“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1年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四、信用记录公布及异议机制
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每季度经审核确定后,由交通运输厅在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公布。
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对于信用记录情况存在异议的,可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异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异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异议相关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
2. 复核及认定。行政许可部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维持或更正决定,经核查确认异议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更正决定;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作出不予更正决定。
3. 告知及更正。复核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决定的,在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对公布结果及时进行更正。
五、信用记录结果影响期
1. “黄牌”行为累积计算,公布记录结果后达到3次及以上的,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影响期满后自动恢复。自记录结果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黄牌”行为累积次数。
2. 出现1次“红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多个“红牌”行为的叠加计算影响期,期满后自动恢复。
3. 有“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纳入禁止申请超限运输许可名单,影响期满自动恢复。
六、信用记录信息联动机制
1. 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动。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结果将抄送给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强化事中事后日常监管。
2. 与信用管理部门联动。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结果将抄送给信用管理部门,作为交通信用管理的基础数据进行运用。
3. 与运输管理部门联动。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结果将抄送给运输管理部门,与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联动,加强对运输经营者和营运车辆的管理。
4. 与地方许可部门联动。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结果将抄送给市、县两级超限运输许可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从事超限运输的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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