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检查规范》(简称《规范》),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道路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检查结果处置。《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通行的危货运输车进行检查,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根据《规范》,检查项目包括车辆的牌证、安全性与通行安全检查等,涵盖从驾驶证到车辆外观等细节。但对24小时内有过被检查记录的危货运输车,《规范》明确,可只进行通行安全检查。若检查过程中发现滞留的危货运输车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时,也应简化检查要求,快速放行。
一汽解放 J7重卡 460马力 6×4危险品牵引车(CA4250P77K25T1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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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牌证检查,需核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许可证明或者文件,检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电子保单,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对相关文件真伪产生疑问时,可通过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查证。对于车辆安全性检查,需重点核查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有无明显区别、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目视检查危货运输车标志灯、标志牌、标志板、轮胎、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三角警告牌、灭火器、3C标志等8项具体内容。对于通行安全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可通过采用询问驾驶人、查看指挥平台、操作行驶记录装置按键等方法,重点检查行驶路线和时间、装载情况、超时驾驶3个事项。
在检查结果处置方面,《规范》规定所有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均为合格的,记录检查情况后应立即放行被检车辆;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存在不合格的情形时,应记录检查情况,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强调,对于检查项目存在一级安全隐患且具备现场整改条件的,可责令驾驶人就地对车辆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再次检查合格后再放行被检车辆;对于检查项目存在二级安全隐患和/或现场难以立即整改的一级安全隐患的,出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检查告知单》交给驾驶人,告知其按要求尽快整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待驾驶人签收后拍照或复印留存,放行被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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