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简称《扶持办法》),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个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本市出台了《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上一轮政策”),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相关市场培育都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上一轮政策已于2014年年底到期,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充电设施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有关方面也反映电动汽车充电和充电设施发展还遇到一些新问题,希望政策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为此,去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了政策后评估和成本监审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政策修订,在政策修订期间多次征求了企业等方面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扶持办法》。
二、制订《扶持办法》考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政策修订围绕“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三大目标,按照“建管并重、引逼结合、简化程序、强化服务”的原则,简化项目备案与补贴申报程序,力求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结合,对各类投资主体给予相同标准政策支持,为充电设施发展创造好的环境。
三、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扶持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鉴于上一轮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扶持办法》延用了上一轮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针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完善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大扶持力度,调整扶持方式。补贴力度总体比上一轮政策增加1倍,补贴方式上扩展到建设、运营两个环节。二是支持互联互通。为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等,组建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整合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各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三是简化政府管理流程。在简化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简化补贴申请程序,由原来的1年1申请改为1季1申请,缩短补贴申请时间。
四、《扶持办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1、适用范围。《扶持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市级平台和企业平台等。
2、实施期限。《扶持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也适用《扶持办法》有关政策。
五、哪些充换电设施可享受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申请补贴的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应符合标准统一、开放共享、承担公共服务、电能可计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等要求。同时,对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改造。项目改造、运营可享受补贴政策。
2、市级平台。申请补贴的市级平台应向社会发布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具备软硬件开发能力等。
3、企业平台。申请补贴的企业平台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企业平台基本数据应接入市级平台等。
六、充换电设施补贴方式和补贴力度是怎样的?
1、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对设备给予30%补贴,并设立上限。直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上限为600元,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上限为300元。运营环节:公交、环卫等行业充换电设施按0.1元/千瓦时标准补贴,千瓦充电功率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2000千瓦时;其他公用充换电设施按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千瓦充电功率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
2、市级平台。建设环节:对市级平台建设给予50%补贴,上限为2000万元。运营环节:运营补贴实行退坡机制,2016年为50%,2017-2018年为30%,每年补贴上限为300万元,2019后不补贴。
3、企业平台。建设环节: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500万元。运营环节:无运营补贴。
七、市级平台怎么成立,用户在市级平台上可查到哪些信息?
市级平台按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扶持办法》出台后,立即开展竞标工作。
市级平台组建后,将接入各企业平台的基本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市级平台APP等。用户可通过市级平台APP,查询到全市哪里有充电桩、哪些充电桩正在充电、哪些充电桩是空闲的等信息,为电动汽车用户充电提供便利。
八、对充换电设施用电在用电价格、充换电服务费、电网接入配套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1、电价方面
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并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10千伏电压等级为0.686元/千瓦时)。
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中,住宅小区内居民自用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段0.641元/千瓦时、谷时段0.331元/千瓦时)。
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上述电价水平与本市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2、充换电服务费方面
本市将下调充换电服务费用上限标准,2016年7月1日前,充换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之后,充换电服务费上限调整为每千瓦时1.3元。
3、电网接入配套工程方面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换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网企业免收业扩费。
九、充电桩建设需要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吗?
1、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
2、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
3、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
十、补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充换电设施补贴和企业平台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相应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发票、项目信息报备文件等规定材料,提交给市级平台。
2、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材料及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补贴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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