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人大官网发布消息,拟对《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全文公布决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未超10%只批评教育不处罚
在备受关注的处罚部分,本次修改拟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初次违法超限通行技术监控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同以往相比,新增加的内容让处罚标准更细化同时也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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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修改部分包括将第三条中“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修改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实时、准确将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信息传输至省治超信息平台”等。草案全文可登录河南人大网查看。
来聊聊“百吨王”的那些疯狂事
2022年7月1日,高某驾驶焦作市某物流公司的豫HL20**四轴货车,行驶至国道G310线中牟县境内时被中牟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扣。
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11.68吨,超限80.68吨,超限率达260%,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对此,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规定,中牟县公安局依法予以罚款1500元记6分,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装载源头郑州市某建筑公司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行为录入治超“四级联网”系统,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后续处理和重点监管。
2022年7月3日,王某驾驶郑州市某运输公司的豫A890**四轴货车,行驶至郑州市西三环时被郑州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扣。
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21.4吨,超限90.4吨,超限率达291.61%,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罚款2000元记6分,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装载源头郑州市某建材公司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行为录入治超“四级联网”系统,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后续处理和重点监管。
什么是超限和超载?河南有哪些应对措施?
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损坏公路桥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南持续开展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超限和超载?
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度,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河南也推出了一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办法,譬如2020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一超四罚”是指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记分后,依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追踪查处。
2021年,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还印发了《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货车超载运输的危害
超限超载,为何会被称作“公路第一杀手”?最直接的“杀伤力”,来自它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
一般来讲,超限超载车辆都经过非法改装。一辆正常载重最多49吨的货车,经过改装,就能成为“百吨王”,甚至拉上150吨以上的货物。由于改装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同时,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频繁行驶在公路上,会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
代表建议:研究出台全国适用的治超条例
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湖认为,当前超限超载难以根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面广线长,牵涉到货车制造销售关、货车改装使用关、货车年度审验关、货物装载源头关、货车路面行驶关、违法信用惩戒关等关口。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系统治理的思路,通过强有力的国家立法,推动公安、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实现长效管理。
目前在国家层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具体设定“源头治超、联合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信息数据共享治超”等强制性条款或处罚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治超工作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因此,李兴湖建议:由国家层面在总结提炼全国治超好做法、吸收各省治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全国适用、标准统一的治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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