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并发布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新修订的《基准》将违法行为颗粒化到“项”一级,如果条款包含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内容,则进一步拆分违法行为名称,有效助力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优化,确保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此次修订覆盖了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全部7个领域,涉及处罚事项450项,取消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涉及的12项交通运输罚款事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变化及新增的3项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领域部门规章,对360余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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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对违法行为分别明确“判断、处罚”基准,区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程度层级,共细化层级2000余条,为提高办案精细化程度提供支撑,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基准》深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程度“轻微”“一般”的,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依法降低处罚额度,最大限度压缩基层一线自由裁量处罚的空间,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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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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