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人-物流行业新闻】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例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索赔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确定由物流公司赔付损失。
2020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忙活的张女士收到一份远道而来的快递,拆开快递一看,有近一半的私藏酒破碎,张女士心想,这批私藏酒可是价值不菲。趁着送货员还在,张女士赶紧和发货人、承运人联系。托运人童女士与张女士、物流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就赔偿金额分歧过大,协商未果,童女士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女士与被告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原告称:“我邮寄到山东的私藏酒已经包装完好,并在邮寄时明确了邮寄物品为酒,是易碎物品,没想到,还是破碎了接近一半的货物,我要求快递公司按照酒品市场价值赔偿损失24000余元。”,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损失过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货物保价仅为1600元,物流公司仅就保价部分进行赔偿。”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考虑到该案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快递运输合同纠纷,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在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后,认为该案如调解结案,能帮助原被告双方达到利益最大化,遂在庭后多次组织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物流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快递损失10000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快递运输的安全与速度成为重要保障。
一旦发生运输途中货物破损,相关责任主体都无法逃避,故明确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重要。民法典对货运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明确货物的名称、性质、重要、数量等,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
二、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采用适合货物运输、有利于保存货物的方式包装货物。
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民法典对货运合同的几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了充分保障,但在此要提醒各位收货人注意及时提货并检验货物,有货物缺少、破损的情况,及时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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