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先后征求了河北各地党委政府、全体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保部及有关专家学者,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网上立法听证会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天提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
三审稿不仅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还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写入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并增加了三地协调统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
分类规定明确防治措施
三审稿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三审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城区、餐饮服务的油烟和露天烧烤管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问题都为社会所关注。三审稿在第三章对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都明确了防治措施。
三审稿规定,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审稿还对施工防尘措施、机动车环保监测等作出详细规定。
突出重点区域联动执法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河北省本级与多个设区的市目前都已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此,三审稿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应急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另一个治理重点,区域联防联治一直为法学界所呼吁。草案二审稿围绕河北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下的功能定位,将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写入其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京津冀联防联控要统一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监管,确保项目的落实,对一些重大项目还要进行环评会商。
为此,三审稿专门提出,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统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区域内机动车、燃油标准,推动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在区域协同控制方面,三审稿新增了相关内容,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对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评会商,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
加强处罚责任终身追究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方面,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有的政府部门和河北省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计罚。据此,三审稿明确,企业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三审稿继续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条款有望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网上立法听证会有陈述人提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府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同时要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督作用。为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对破坏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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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可兰素ke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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